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校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正确行使管理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陕西省关于建立完善高等学校教师申诉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包括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及虽未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劳务派遣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指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及虽未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劳务派遣除外),被申诉人为学校或相关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业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人力资源处、党委组织宣传部、法律事务处、校工会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负责校工会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推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四)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拟订对申诉处理意见及决定。
(五)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六)监督申诉案件的执行。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认为学校或相关部门的有关管理行为侵犯了《教师法》等规定教职工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职务评聘、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工资福利待遇及奖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或者相关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及证据材料。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本人签名、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 1 名校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同时告知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启动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并在受理教职工申诉之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延长,但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之后,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并向被申诉人送达《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教职工申诉答辩通知书》,同时将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副本一并送达。
第十六条 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教职工申诉答辩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对申诉申请书所提内容答辩的《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教职工申诉处理答辩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申诉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申诉案件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派出委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议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诉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教职工申诉处理答辩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诉事实是否清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原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处理决定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的委员应在申诉处理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采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申诉审议的,需申诉人、被申诉人代表和三分之二以上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有主持人、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记录员、申诉人、被申诉人参加。
申诉人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申诉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出席。
听证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听证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到会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数要求。
(二)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听证程序。
(三)申诉人陈述。
(四)被申诉人答辩。
(五)申诉双方补充陈述和质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就有关申诉问题进行询问。
(七)申诉双方进行辩论。
(八)申辩双方做最后陈述。
听证笔录应当有申诉人或者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诉人签字。听证会记录人对听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对申诉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申诉案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评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听证申请处理,申诉听证程序终止;被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被申诉人拒不出席的情况报告至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表决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申诉处理期间,应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复查工作。
第六章 申诉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做出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五)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申诉人书面委托代理人签收。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申诉委员会作出退回、撤销原申诉处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重新研究再作出处理决定,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加重申诉人的处罚。被申诉人经重新研究后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按有关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学校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必赢3003no1线路检测中心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院字〔2016〕12 号)文件同时废止。